一、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填写《河北省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登记表》(见附件),在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市、县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市直、省直医疗机构在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 拟同时在备案执业机构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的,须经该备案执业机构同意;下同。 二、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等4类中医药服务。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或学位; (三)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参加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经辖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等3类中医药服务。 四、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填写《河北省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登记表》,在辖区县、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以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中医执业活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辖区内提供所学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中的非中医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中医药服务内容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一)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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