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脉通
▍作者:司徒阳明
继上海之后,又一4+7带量采购试点城市配套方案曝光。
近日,大连《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曝光,量的保证、回款是该征求意见稿关注重点,而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文件还祭出了药价杀手锏——医保支付标准。
文件表示,以试点中选价格作为试点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并在试点市全部医疗机构执行。
同一通用名下的参比制剂实际上不就是过期的原研药,其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如果所有药品都按照本次中标价格进行结算的话,除个别品种,例如以113元/支中标的右美托咪啶外,大部分品种,尤其是竞争激烈的氨氯地平等中标价格低于1元/片的产品来说,此价格杀伤力极大,尤其是原研药。
当然,考虑目前价格和此次4+7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差距极大,征求意见稿也提出:
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要加快制定出台试点品种的支付标准政策,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路线图。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
虽然说目前该政策落地有3年腾挪时间,但是对于产业来说,这可以是认为未来基本的药品价格格局。未来带量采购中标价格将成为该品种价格支付标准,超出部分需要患者自付后,如果还让患者选择你的产品,企业便需要在品牌传播、患者管理等方面付出更大努力。
在量的保证、回款方面,该征求意见稿也是作为重点。而从整体来看,量的落地措施更多,但是回款,笔者认为约束力度比上海弱,所以,量的保证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回款可能要稍加担心。
量的保证措施
1,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公立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公立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
药脉通认为,此条或意味着未来要开同通用名产品,只有完成中标的量后才能轮到其它厂家。但是同类的疾病或有不同药物治疗方案,这可能会是一个漏洞。
2,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尽量减轻药品进入医院的准入门槛,畅通进院渠道。
3,重点做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对中选药品使用和药款结算情况进行监测、监控和考核,制定用药指南;对医务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合理用药以及与患者沟通技巧、舆情引导培训。
4,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且完成用量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部分,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留给医疗机构。对采取按病种付费或DRGS付费的,不调减病种定额。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笔者认为,这点对于公立医院来说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尤其是,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且完成用量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部分,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留给医疗机构。想想,此前药品价格和目前中标价格对比,如果用得多,医院结余就多,而且可以用于提高医生收入,这将极大调动医院使用中标价的积极性,可算是量的保证的终极杀器。
5,严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药品用量的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内容,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管理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开展医保专项约谈。
量没有完成就扣减医保结算额度,对于医院来说也是杀伤力极大的一招,有威慑力。
回款保证措施
征求意见稿对于回款也有规定:
1,实施医保基金预拨制度。医保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同时积极探索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
2,监测医疗机构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和上海不同,大连回款仍是给医院,要从医院过一道手,对于企业来说,回款可能仍然是需要关注的焦点。
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