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外流传来利好消息!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海南省将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系统,构建医疗机构医师电子开方、药师电子审方、药品零售企业配药、物流送药上门或患者就近便捷取药的药事服务新模式。 这意味着海南省将借助“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模式,撬动处方药市场,实现医疗机构处方外流。
《方案》对推动处方外流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部署和安排。
方案指出,海南省将发展“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并于2020年初步建成处方流转信息系统。
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系统,构建医疗机构医师电子开方、药师电子审方、药品零售企业配药、物流送药上门或患者就近便捷取药的药事服务新模式。
支持和鼓励医院、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药事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提供审方、合理用药咨询和精简处方等社会化药事服务。
推广智慧药房,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信息共享,改造传统药品保障流程,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事服务。
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来,已有广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海南等多个省、市及自治区出台相关落地方案,均在“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做出相应的部署,推动处方外流。
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意见指出,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1广东
2018年6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指出推广处方流转平台,发展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
同时,推广智慧药房,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信息共享,改造传统药品保障流程,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事服务。
2甘肃
2018年8月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允许处方流转至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第三方配送机构及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非处方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3广西
2018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推广处方流转平台,发展药品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
4四川
2018年11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探索药事服务新模式。推动区域电子处方平台建设,联通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构建医师开方、药师审核、企业配药、物流配送或就近取药新型服务模式。
在线开具的处方未经医疗机构配药的,不计入医疗机构药占比。
5辽宁
2018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促进“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同时,推广处方流转平台,发展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
6江西
2018年11月23日,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将开展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建设。
开展处方流转信息平台建设,针对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实现患者、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之间处方信息的有效流转。
探索构建医疗机构医师电子开方、药师电子审方、药品流通企业配药、物流送药上门或患者就近便捷取药的药事服务新模式。
2020年初步建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
7重庆
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提出,2019年,探索建立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流转机制,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2020年,推行基于电子处方流转的线上药品销售配送新模式。
8贵州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卫健委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贵州省将规范电子处方流转,在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有效监管下,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允许处方流转至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效监管下,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第三方配送机构及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推进非处方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此外,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方案也提到了要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虽然有人说处方外流是个伪命题,但从全国之势来看,其模式似乎正在建立,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