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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供短缺药,2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采购

发布日期:2017-09-23 作者: 点击:

9月20日,新疆发布关于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由新疆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商务、国资、工商、食药监局九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短缺药供应保障制度。


通知指出确定18家医疗机构作为短缺药监测点,对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供应药品的生产企业,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


根据短缺药品特性和临床作用,将其分为五类:价格低廉药品、临床急抢救药品、中毒解救特效药品、妇儿专科和其他类药品。


对短缺药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以及不同区域内价格存大差异较大的,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强化药品及原料药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垄断等各类违法行为。


本文网址:http://www.sdfda.com/news/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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